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司**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辩护人崔**、程**及被害人司某甲的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18日以来,被告人司**以“司*甲没借给他钱、看不起他”为由,多次到商丘**原路钢材市场司*甲的门市部去辱骂、闹事,多次调解无效,致使司*甲门市部不能正常经营。2013年12月15日,司**以司*甲耽误其要帐为由,司**拿出他本人都无法要到钱的判决书让司*甲去要,司*甲迫于无奈被司**强索人民币33万元。

2、2014年4月3日以来,被告人司**受人委托带领社会残疾人员到商丘市**有限公司销售大厅闹事、辱骂,在闹事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打,经鉴定司**为轻微伤,殴打司**的孙**已被行政拘留,但被告人司**仍伙同其妻子聂某某到国丰**限公司闹事,派出所民警因为此事多次出警,告知被告人司**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被告人司**置之不理,除了拿着喇叭辱骂外,还在公司墙上、大门上、广告牌上书写文字辱骂公司老板与员工,在公司门口拉屎撒尿、脱衣服、装疯卖傻、砸坏公司物品、私自贴封条不让公司正常营业,截止案发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4186元;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保洁清理费共计损失人民币282812元,共计人民币29699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司**的供述,被害人司**等人陈述,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系一人犯数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司**辩解称,赃款我不退,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无罪。

被告人司**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司**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司**的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被害人司*甲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告人拒不认罪,不能够积极退赃,没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18日以来,被告人司**以被害人司*甲没借给他钱、看不起他为由,多次到商丘**平原路钢材市场被害人司*甲的门市部去辱骂、闹事,经多次调解无效,致使被害人司*甲的门市部不能正常经营。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司**以被害人司*甲耽误其要帐为由,被告人司**拿出他本人都无法要到钱的判决书让被害人司*甲去要,被害人司*甲迫于无奈被司**强索人民币33万元。

2、2014年4月3日以来,被告人司**受人委托带领社会残疾人员到商丘市**有限公司”销售大厅闹事、辱骂,在闹事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打,经鉴定司**为轻微伤,殴打司**的孙**已被行政拘留,但被告人司**仍伙同其妻子聂某某到“国丰**限公司”闹事,平原派出所民警因为此事多次出警,并告知被告人司**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被告人司**置之不理,除了拿着喇叭辱骂外,还在公司墙上、大门上、广告牌上书写文字辱骂公司老板与员工,在公司门口拉屎撒尿、脱衣服、装疯卖傻、砸坏公司物品、私自贴封条不让公司正常营业,截止案发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4186元;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保洁清理费损失人民币282812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296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的供述:我因侄子买车的事给国丰车行员工骂了起来,后来又打了起来,我被打致轻微伤,对方人员也有轻微伤,但是假的,后来过了一个月,公安机关把对方治安拘留两个,一个孙*甲,一个孙*乙,当时,拘留执行以后,我还天天去国丰车行骂,平原派出所又按辱骂他人治安拘留了我,在公安人员把送我到商丘市行政拘留所后,由于我把我的病历给拘留所医生一出示,拘留所民警就没有收我,当时,我也不愿出来,最后,人家实在不收我,我就跟派出所的民警走了,从那以后,我每天与我媳妇聂某某到国丰车行去骂,一连骂了5个多月,一直骂到现在。

2、被害人司**的陈述:2011年8、9月份司**到梁园区平原路钢材市场我的门市部向我借5000元钱看病,当时我和我媳妇徐*乙在门市部,营业款都存起来了,手里只有四五百元零钱,让他先拿走用着,结果,他嫌少,没要就走了。过了大约两年,他到钢材市场我的门市部找事,我们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他就三天两头来我门市部找事,弄得我干不成生意,我就找中间人当说和,看这事怎么样才能了,他就说2个条件,一是在老家修5条路,二是把宁陵欠他的35万元钱要回来。我媳妇徐*乙一看他说这就给他跪下,说:“全喜叔,你提这两个条件我都答应不了”,司**对我媳妇说:“你们不答应我提的条件,你们明天也不要再来了,就是来了,也见不上我”,说完,他又从他床头窗户上拿出来,他事先写好的遗书,给我们俩念,大概内容为“前两年,我因车祸,我向司**夫妇求助借钱,不但他们不帮助我,拿几百元钱侮辱我,我司**无论怎么死,都与司**、徐*乙脱不了干系,你们俩要付全部责任”,念完以后,他就把我们俩撵走了。后来他让我给他打个33万元的欠条协议,我不答应,他就来市场骂我和徐*甲,让我们干不成生意。这个调解协议书上要求我先把33万元给司**,我拿着司**的判决书给司**要账,要账时,司**提供帮助,在三天内,我把33万元付给司**,2013年12月15日,我出去借了好几家钱,凑够33万元现金,我在司**家客厅把33万元现金交给司**,司**从装钱的献血的布袋子拿出钱与他二儿司**一块数钱,司**媳妇当时在跟前看着,数过钱后,司**给我打一张证明,证明33万元现金已收到,接着我又给司**要回来法院判给司**的判决书、委托书。然后,我请他们几个吃饭,司**让我们去他儿饭店里吃饭,我们几个就去了。我给司**33万元后两三天,司**用三轮带着他媳妇、他儿子司**、司*丙回夏邑到司*丁家闹事,说司*丁给司**要的33万元钱太少了,司*丁最后没法,给他们家里人一人送一身衣服,司*丁在罗庄新集批发衣服,并且还管他们一顿饭。这都是我给过钱一二十天,我听司*丁给我说的。

3、被害人徐**的陈述:2011年8、9月份,司**向俺丈夫司*甲借钱,我和我丈夫没借给他,他怀恨在心,后来,司**以还钱为名专门到钢材市场俺门市部找俺丈夫司*甲的事,骂俺丈夫,这个叫司**的就这么孬。后来我听说,我和司*甲走了以后,我侄子徐**从外面要账回市场,看见司**骂他姑父司*甲,其他人都在拉劝司**走,他也劝拉司**走,司**就骂谁拉他,他就尻谁家娘,后来,司**说那天晚上有人跺他了,要把跺他的人找到,不然就天天到俺家门市部去骂,我丈夫司*甲一听说这,怕生意干不成,当天晚上就与我侄子司*己、邻居司*戊买两样礼品去司**家看司**,司**让我们找到跺他的人,不然天天去门市部去骂。后来,司*甲就领着跺司**的徐**随同司*戊等人去给司**赔不是,徐**赔过不是,司**又要求徐**写跺他的证明,不写就天天去我家门市部骂,司*甲找与司**有点亲戚的杨某某去做司**的工作,没做通,司**那几天,天天去门市部骂,平**出所因为这件事到钢材市场出2、3次警,把司**和我们也带到派出所,给我们处理过,最后都没给我们调解成。2013年11月初8早上,我和司*甲又到司**家给司**赔不是,司**见我们夫妇俩,说:“你在我们村修五条路,或者把宁陵欠我的35万元给我要回来”,后来我听说,司**让我们给他拿33万元,当时,我家没钱,在市场借了好几家亲戚的钱,才把33万元凑够,然后,司*甲给他家送过去。

4、被害人孙**的陈述:从2014年4月11日开始,一直到2014年9月10日上午,一个叫司**男子伙同他媳妇拿着喇叭、敲着铜锣,在俺“国丰车行”门口、展厅内闹事,一连闹了5个月,闹得我们车行被关闭,我们员工身心健康受到很大伤害,我们车行经济受到一百多万元的损失。

5、被害人王*的陈述与被害人孙**的陈述相一致。

6、证人徐某甲证言:有一个叫司**的男子两年前借我姑父司某甲的钱,我姑父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拿给他一部分,他嫌少,他去其他地方去借了,两年后,司**来钢材市场还人家钱,没事找事,跑到我姑父司某甲门市部门口骂我姑父。没过几天,司**又来我姑父司某甲门市部门口骂,谁跺他,尻谁家娘,我姑父找人给他说和说和,他就缓两天不骂了,但过两天又来骂了,这样司**一共来我姑父门市部骂了5、6次,后来,我听说司**一个劲地找我姑父的事,骂我姑父,我姑父、我姑姑快被他逼疯了,最后没法给了司**33万元钱,司**才不来市场骂了人。

7、证人司*己的证言:有一个叫司**的男子两年前借我叔司*甲的钱,我叔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拿给他一部分,他嫌少,他去其他地方去借了,两年后,司**来钢材市场还人家钱哩,没事找事,跑到我叔门市部门口骂我三*司*甲。骂了一阵之后,司**一看没人了,就不骂了,我、我爸、司*戊两口把司**劝到司*戊的办公室,司**问我们四个人,刚才谁跺的他,当时天黑,我们也不知道谁跺的他,司**一口咬定刚才骂时,一个年青人跺他一脚,他还对我们说,你们不知道我就天天来骂,直到让这个跺我的年轻人骂出来为止。我和我爸一看司**这样不讲理,就走了。司**最后咋走的,我也不知道了。我和我爸在回家路上,怕司**明天到我三*门市部再来骂,我就给我三*打电话说,让我三*当天晚上去司**家给司**赔不是,我三*就同意了,当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三*、司*戊买了两样礼品到司**家给司**赔不是,我三*再三的给他解释,当时他来店里借钱,确实手里没那么多现钱,司**听我叔解释完对我叔说,借钱的事不再说,你必须把跺我的人找出来,给我签上字为啥跺我,啥事都没有了。我三*一听他这祥说,觉得这很简单,也是为了能够息事宁人,就同意给他找这个跺他的人。然后,我们三人就走了。第二天,他没有来,第三天早上8点多,司**骑着自行车带着我三*司*甲给他买的两样礼品到门市部给我三*送过来了。咋与我三*交谈的就不清楚了,又过了三天的一天上午,司**就来我三*门市部门口骂了,谁跺他,尻谁家娘,这样一连骂了好几天,我三*找人给他说和说和,他就缓两天不骂了,过两天又来骂了,这样司**一共来我三*门市部骂了5、6次,后来,我听说我三*快被他逼死了,没法了才给了他30多万元,这件事才解决。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去年11月份,我在商丘帮司英红与司某甲、徐**调解了一件矛盾,最后也没调解成。

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认识司*甲,我们是老乡,我们两家老家离有3华里远,他老家是夏邑县马头镇司庄村后司庄的,我老家是虞城县黄种乡郭楼村的,我们现在都在西郊平原路上做钢材生意至今。司*甲最近发生了一件事,他被一个叫司**的人敲诈勒索33万元。

10、证人司*庚的证言:2011年9月25日司**与其家人骑电动车被人家面包车撞伤,他在医院住一段时间,人家不给看了,他就跑到商丘市平原路钢材市场找司**借钱看病,司**营业款都存银行了,没借给他,他又跑到司*戊那儿借4000元钱,前一段时间,司**还司*戊钱,找不到司*戊门市部,司**说要送司**去司*戊门市部,司**不让他送,就张嘴骂司**,司**媳妇不让骂,就这样吵起来了。司**共找我们两次调解这件事,第一次没调解成,第二次司**给司**33万元,司**把他的判决书给司**,让司**去要法院判决剩余的钱。

11、证人司*丁的证言:司*甲给我打电话,他派车去夏邑接我、司*庚、周某某、司*辛,再帮他调解,我们来之后,找到了司**说这件事,他还是和上次说的条件一样,另外又说,他和司*甲闹矛盾时,耽误他向别人要账了,法院判决别人赔他33万多元钱,欠他钱的人回来了,影响他向别人要账了,我把这事给司*甲一说,司*甲说,这件事在不中,司*甲给他钱这件事,你们调解的看着办,就因为这,双方达成协议了,当时,司*甲说,如果帮司**去要账,司**跟着他去,因为他不知道人家,司**说行,司*甲什么时间去,他就什么时间去。后来,司*甲给了司**33万元钱。

12、证人司某戊的证言:我们村司**前两年借我们村司某甲几千元钱,司某甲没借给他,后来司**到钢材市场还我钱,碰见司某甲,把司某甲骂了一顿。后来,司**多次到司某甲办公室门口骂司某甲。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来反映一个情况,我邻居司**前年夏天一天晚上,司**用刀砍他儿子司**,我上前劝架,他就骂我,我不让他骂,一打他,他又讹我钱。他没说多少钱,反正就是给我要钱给他看病。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商丘**法院委托商都司法鉴定所对司**因为车祸进行伤残鉴定,我受所里委托对司**进行伤残鉴定。司**的鉴定结论是伤残三级。

1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1日,司**被办案单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一直由我管理,大概有3个多月了。司**能正常饮食,自从他入监以来,我从来没听说他号室的人说他哪一顿饭没吃。司**老是自称头疼,每一星期犯一次抽搐,每一次抽搐,时间达一两个小时,我们因为他头疼经常让外医,给他打针。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自从司**进商丘市看守所后,我就让司**折腾坏了,他整天自称头疼,无法入睡,他这样说,我们医生就按他说的这个症状给他治疗,因为这,商丘市看守所内医和民警把司**送到医院检查好几次,给他做的CT等检查,我们从看守所内医那儿得出结论,也没发现司**有啥病。所以,司**自称头疼,我们医生就按一般头疼来治疗。

17、证人乔某某的证言:我与司**现在同一个号室,都在商丘市看守所东区310号室。司**与号室的其他人一样,午休和晚上都能正常休息,并且能正常睡觉。

18、证人孙**的证言:2014年3月,一个叫郭某某的男子在我们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宝马520轿车,由于郭某某个人资质达不到分期百分之三十的标准,他向银行申请了70%的贷款,银行只批下来60%,郭某某不愿补交剩余的10%的车款现金,就想把购买的轿车提走,我们公司不同意。他就找司**还有瞎子、瘸子等四五个残疾人到我们汽车销售公司闹事,司**每天早上领着这些残疾人早晨8点来,下午6点走,但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没搭理他们,也没有报警。后来,他们更猖狂了,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我们就报了警。2014年6月18日,我们公司又打了110报警,平原公安分局民警把司**带局内,以扰乱单位秩序对他行政拘留10日,后来送他去执行,他对行政拘留所的民警说他还在医院住院,有癫痫病,并把他的残疾证、癫痫病病例拿出来让人家看,接收民警怕出事,没有收他。司**没拘留成,越来越猖狂,第二天他又带着他媳妇去我们公司骂,骂累了,就用喇叭录好骂人声音,循环播放,后来他又掂一个铜锣,边敲边提着国丰车行老板孙**、王某某名字骂。他还把骂人话写在国丰车行门口电线杆上、墙上、玻璃上、厨房门上、树上、花坛上等等。他还在道路两旁电线杆上粘贴骂人的白纸。在展厅里和门口撒尿,并封住大门,装一个稻草人,烧香辱骂。还用锁锁住我们展厅大门,并用封条封住,不让我们开门。还砸坏我们公司墙体玻璃、LED显示屏、广告牌,空调外机,财务室玻璃。还往我们接待室通过窗户用水管浇水,把电视浇坏。他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我们公司,还波及到整个车城。

1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27日,司**、他儿子司*乙,他媳妇聂某某到我所进行委托,我给他们出具的委托书,司**、司*乙、聂某某等人签字,按的指纹。收条谁打的,我记不清了,不是我写的字,当时这笔款让司**家里人从法院领走的,至于谁领走的,我想不起来了,法院的书记员张某某只让我签字证明这笔钱让司**家里领走了。我记得这笔钱确实让司**本人和他家里人领走了,并且领的是现金,是通过法院领的,至于这笔钱保险公司咋给的法院,我不清楚。

20、证人康*甲的证言:我儿子康*乙接了一家卖车的车行,这家车行被一个50多岁男子带着他媳妇闹的关了门,给我家带了巨大损失,我儿子现在没法,出去到外地打工去了。

2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司**在我们店门口光着身子往我们店内冲,还在我们店内撒尿,站在大厅里面往我们门上撒小便,往我们大厅里尿,尿我们店里面我们不敢制止,有时候从门口往屋里尿,基本上每天都往我们店里尿一两次,我有一次上去劝阻不让他在大厅里尿,司**还骂我,并拿着鞋要打我,我们店内的两个女服务员一看他尿都藏起来了,不敢出来,还在我们店门口拉白布条。

2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25日,我儿子张某某到商丘**原路奇瑞4S店去保养他的解放面包车,出门将司**、司**、聂某某撞伤。司**穿着孝衣带着他儿子及其家人到我家又闹又骂了四、五十天。

2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份,一个叫司**的男子因为他熟人的车款与国丰车行发生纠纷,银行对该买车人征信只批60%车款,买车人非要首付30%提车,这样就发生纠纷,司**就整天到国丰车行闹事,与我们公司孙**、孙*乙弟兄二人发生争吵,打骂,最后,我们车行报了警,派出所出警民警把双发当事人带到所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后,进行了处理。

2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25、证人孙**的证言: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司**在我们公司展厅外站着,播放喇叭骂着我们店里人和老板,骂着骂着,他从长城哈佛4S店东墙边上捡了一块红砖,往我们公司展厅北面从西面数第三块玻璃墙体砸去,一下就把玻璃砸烂了,然后继续播放喇叭在那儿骂,当时,我们知道他那种不讲理行为,我们没敢上前阻止。司**还把我们公司展厅大门口上方LED显示屏,也弄坏了,当时,他用泥往上砸,用棍往上捣,用棍把LED显示屏捣坏了。

26、证人武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天亮后大概六点左右,我一个人骑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来,来商丘买食用菌种,我走到种子公司东北角忆丰国际商业博览城,看到有几辆轿车,轿车上写的有奖字,当时我想着这是奖给谁的,我能挨上一份奖不,我就把两个招牌都从车上撕下来了,我就打牌子上的电话,想问问我能不能挨上奖,没有联系上,我就沿牌子上的地址去找,找到牌子上的商丘市中原车城金桥路与新兴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的国丰车行,看见一个车行门锁着,门口堆着垃圾,我就沿国丰车行北边的路往东走,然后往南拐,再往东走,在路南侧有一个五金商店,我买了一把红色的钢锯,花了十元钱,还送我一根锯条,当时我想恁大的一个车行,店门开不开,我买锯条的目的就是把门锁锯掉,把门旁边的垃圾打扫掉,我正用锯条锯北门上的锁时,去了一男一女,那男子问:“谁叫你拉我的东西了?”然后就有人报警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后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来了。

2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要求对毁坏我门锁的人依法处理,我根本不认识毁坏我门锁的人,也没有让他去锯锁。

2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多钟,我和我丈夫司**一块去梁园区金桥路与新兴路交叉口东路南的国丰车行,看国丰车行是否有人,近一段时间,国丰车行的门一直锁着,因为前段时间国丰车行的人打了我丈夫,我们走到国丰车行不远处时,看到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手里正拿着一把红色钢锯,在国丰车行北门,正用钢锯锯国丰车行门上的锁,我丈夫就过去问:“谁让你锯人家的锁了?”然后我看到贴在国丰车行墙上的我丈夫贴的一块布标也被撕掉了,布标上写有我丈夫与国丰车行的纠纷,还有贴在国丰车行墙上用纸写的事情经过,有四五处也被撕掉了,我丈夫就问是不是那个男子撕掉的,那个男子说就是他撕掉的,后来我丈夫就打110报警了,后来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问是谁让他撕的布标,谁让他锯的锁,那男子说是他自己撕的,他自己锯的,没有其他人指使,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把那个男子连同我一块带到派出所来了。

29、相关书证:

(1)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前科材料;(4)情况说明;

30、鉴定文书。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司**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和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以上罪名公诉机关均指控成立。被告人司**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司**拒不认罪。关于被告人司**及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赃款我不退,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司**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司**的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经查,在侦查机关有被告人司**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佐证,均能证实其实施了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司*甲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告人拒不认罪,不能够积极退赃,没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重处罚的代理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

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司**的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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