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玖**限公司诉被告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玖**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玖**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