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王**、王**为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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