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的委托代理人靳**、曲**,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9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8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