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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牛*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陈玉厅、被告牛*及委托代理人任崇周**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具状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初8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正月12日按农村习俗定亲压礼,定亲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7000元现金,皮箱一个,内有毛毯及现金1000元现金,另有烟、酒、水果、饮料等礼品。2014年正月初四被告按原告的要求,给付被告20000元现金。××××年××月××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现在,原被告两人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再

继续生活下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给被告的彩礼是17000元已近二年且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依照周口**法院彩礼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依法不应返还,另原告经常打骂被告,对双方解除关系存在明显过错,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初8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16日按农村风俗定亲,定亲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7000元。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

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造成同居关系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被告均有异议且由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有证人属近亲属,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两年,依照相关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70000元,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及个人婚前财产,原告在起诉时未请求,开庭审理时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本案对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及个人财产不予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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