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苗**、高**、苗**、苗刘*、王*新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亮以与被告苗**、高**、苗**、苗刘*、王*新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高万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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