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张**、紫金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上开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11元,减半后收取486.0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