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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有新、任**,被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申请使用宅基地,在向本行政村分两次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4500元后,经新站镇人民政府和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2001年9月1日淮阳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地号为“9-(7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将一废闲地批准为原告所有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位于马营村,北临空地,西临路,东临刘*,南**中永、雷邦堂,面积为402.8平方米。2015年2月在原告准备建房时,遭到被告无理阻止,后被告又非法强占该宅基地并建房。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故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宅基地的侵害行为,并向原告赔情道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所建房屋位于37号宅基地,且经本行政村委会同意才构建的,原告所诉20号宅基地的四邻与被告所建房屋37号宅基地的四邻并不相邻,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无任何侵权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淮阳县新站镇马营行政村马营村的居民。经原告申请,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向原告颁发了地号为“9-(7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宗宅基地位于马营。原告以被告非法在其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等理由起诉来院。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到淮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该局颁发的地号为“9-(73)-20”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存根显示资料,该存根内容显示该宗土地“西临路,东临雷从运,南临雷有新,北临空地,面积为402.8平方米”。被告辩称其所建房屋为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的位于该村的37号宅基地,并未侵犯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此,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书证及本院调取的有关材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原告诉称被告非法侵占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宅基地行为,并向原告赔情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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