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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杨**、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诉被告杨**、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朱**担任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理人任**、被告杨**、郑**及其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所开兽药门市部工作。原告与被告订立口头合同,被告按每月2600元给原告发工资。原告一直干到2015年6月19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的工资不发15个月共计39000元。至今仍未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是二被告的儿媳,2014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杨**举行婚礼,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其在被告所开设的兽药门市部工作,并订立口头合同,每月工资2600元,共计15个月未发工资39000元,存属自己编造,自圆其说。原告属被告家庭成员,原告作为被告家庭成员有时在被告开设的兽药门市部帮忙是应该的,也是符合常理的。由于原告有××,被告给原告支付医疗费、检查费约10000多元,这些钱是作为公婆应该支付的,但决不能算是什么工钱。综上所述,原告以欠工钱之诉属滥用诉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牛**与二被告的儿子杨**经人介绍定亲,2014年2月19日(农历)原告牛**与杨**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杨**与牛**发生矛盾,杨**起诉牛**要求返还彩礼款,法院以杨**与牛**同居生活近两年,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11日原告牛**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每月2600元,共计39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每月3000元,共计45000元。证人牛*、杨*的证言与其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辩称其并未与原告订立口头合同,每月工资2600元,属原告编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6月原告牛**与被告杨**、郑**之子杨**系同居关系,且已经法院做出处理。原告主张双方订立口头合同,每月工资按3000元计算,原告对该主张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原告的诉请与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前后矛盾,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该主张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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