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乙诉被告王**、王**、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朱*乙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将彩礼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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