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朱**与王**、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乙诉被告王**、王**、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朱*乙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将彩礼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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