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金库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高金库以已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金库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高金库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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