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荆**与被告张**、高金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荆**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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