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韩**、吴**、刘**、赵**、韩**、郭**、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赵**、白**、郑州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上诉韩**、吴**、刘**、赵**、韩**、郭**、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赵**、白**、郑州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24号判决,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漯民二终字第126号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过重审,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24-1号判决,当事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漯民再终字第36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24-1号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过重审,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漯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刘**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和王**、白**、被上诉人中国**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郑州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吴**、赵**、韩**、郭**、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1013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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