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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丁赵*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丁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并一起生活,于1992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于1995年4月4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致婚后经常生气。被告长期违法犯罪,因盗窃被法院多次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因盗掘古文化遗址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近10年内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经于2012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丁赵*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不知何时能出去,啥都不要,原告丁*把孩子领好就行。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庭审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并一起生活,于1992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于1995年4月4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赵*。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被告丁赵*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丁赵*现在豫**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所举书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并一起生活,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丁*请求离婚,被告丁赵*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告丁*与被告丁赵*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子赵*、赵*现已成年。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表示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归其婚生子赵*、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与被告丁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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