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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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