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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州泰**有限公司、商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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