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诉被告佑*(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诉讼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