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德**有限公司与佑*(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诉被告佑*(新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诉讼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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