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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吴**、河南金**限公司、河南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又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5元减半收取为9172.5元,由上诉人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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