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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和按摩刮痧馆位于李**与范**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李**与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禁止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后范**将位于该处的太和养生馆转让给石*,石*又将禁止转让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卢**,事后亦未取得所有权人追认,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石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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