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限公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商丘**限公司、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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