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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限公司、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限公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商丘**限公司、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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