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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