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瑞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7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产公司与马云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产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南阳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开发公司与平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平顶山**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有限公司与候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