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产公司诉被告马云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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