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后,平顶山市**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法定形式向上诉人平顶**发有限公司邮寄了开庭传票,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平顶山市**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