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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