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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昌**限公司与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昌**限公司诉被告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河南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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