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李**因与被上诉人安**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安阳中**限公司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秦**、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秦**、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