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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李**与被上诉人安**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安阳中**限公司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李**因与被上诉人安**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安阳中**限公司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秦**、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秦**、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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