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赵**、永诚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扶民保字第0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赵**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赵**的豫BE8316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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