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李**诉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李**的代理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郁**、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郁**、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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