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与被上诉人唐**、张**、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邵**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