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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唐**、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与被上诉人唐**、张**、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邵**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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