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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罗**与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罗**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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