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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玄**、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玄**、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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