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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河南**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傅**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河南**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3月17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河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郑*申字第336、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和杭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傅**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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