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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乔**,被害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辛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洛阳市老**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被害人贾某某等几名群众在该村村委会办公室谈工作时,期间贾某某和郭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某扇了贾某某两个耳光。经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贾某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5000元整,且已当庭履行完毕,取得了贾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郭**、赵*、贾**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发生系事出有因,具有一定的偶发性,郭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郭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对郭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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