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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袁*幸诉被告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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