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袁*幸诉被告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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