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与被告赵**、赵*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赵*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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