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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朱**与被告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朱**与被告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朱**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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