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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原总**限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中原总**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石油勘探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刘**于1982年被中**公司(原中原石**制造总厂,简称为总机厂)招收为有特长的职工,并在1983年将户籍转入总机厂。1984年刘**在中**田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治愈后单位一直拖着不让上班。2012年11月29日,刘**与中**公司签订协议,对刘**补助12万元。但该协议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二审只有书记员一人进行调查询问,没有正式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程序合法,应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于1984年打篮球受伤后一直没有工作,并因工作问题及医疗费、经济补偿等问题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2012年11月29日,刘**、中**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确认:刘**与中**公司(含改制前的中**田原机械修理厂)、中原石油勘探局从未存在劳动关系;刘**向双方提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问题,均没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公司向刘**发放救助金12万元等。同日,刘**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中**公司和中**田提出任何诉求,彻底了结此事。刘**收到12万元后向中**公司出具了收据。从该协议看出,刘**认可与中**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刘**称该协议系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并无证据证明。刘**称二审只有书记员一人进行调查询问,但二审的调查笔录中记载有合议庭成员,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布,刘**在笔录中也签字认可。故刘**称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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