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王**诉被告中原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原总**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马**、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原总**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