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