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李**、杨**、杨**、杨**、孔**、杨**、杨**、赵**、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李**、杨**、杨**、杨**、孔**、杨**、杨**、赵**、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十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李**、杨**、杨**、杨**、孔**、杨**、杨**、赵**、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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