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李**、杨**、杨**、杨**、孔**、杨**、杨**、赵**、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十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李**、杨**、杨**、杨**、孔**、杨**、杨**、赵**、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