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正**限公司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高升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原审法院依据园田花园工程部与周*签订的施工协议认定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接管高升师所承包工程,但该协议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系园田花园10#、14#楼所有水电工程达到交工条件,而河南正**限公司与高升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的是包工包料的10#、14#楼总体工程,故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是否接管该工程存在疑问;其次,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主张其已向李*支付所有工程价款,并提交了银行支票存根、现金收条、建筑工程结算书,均有李*签字认可,故其与李*之间是否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查清;另外,张**在原审时主张案外人郑*代表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向其支付42万元,该主张是否属实,是否为上诉人河南正**限公司授权行为亦须查证。原审法院应对以上事实重新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