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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被上诉人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叶**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叶*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将此案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三诚置业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郑**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诚置业公司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与郑**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郑**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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