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王*某、刘某某与被告王*甲、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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