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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蔡县分公司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蔡县分公司因构筑物倒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蔡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魏**,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中国联合**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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