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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代素梅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勤诉被告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4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丈夫刘*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经被告同意。《合同》签订后,当天原告依约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6万元,并由刘*甲出具了收据。2015年5月1日被告和丈夫刘*甲将涉案房屋腾空后搬出交给原告。2015年8月下旬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涉案房屋撬锁又搬进去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请求判决:被告腾空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代素梅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系刘*甲自己所签,卖房子被告不知道,没有经被告同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告赵**与刘*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甲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房屋坐落于某某南街,商周路*,北邻王*甲,南邻王*乙,建筑面积202.75平方米,院落10米×10米。房屋价款260000元。交款日期与交房日期均为2014年12月15日,房款一次性交清,刘*甲于交房前将房屋腾空。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将260000元交付给刘*甲。刘*甲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房款已清。2015年5月1日,被告将该房腾空,交付给原告。原告在收到房屋后,重新修理了院落,并换了门。2015年8月下旬,被告代**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的门锁撬开,又搬进去居住,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代**与刘*甲系夫妻关系。2008年二人购买了涉案房屋,之后,二人分居。该房所有款项均由刘*甲支付,代**未支付。直到2014年12月卖房时才用原告所交的款项将余款付清。该房属个人开发的小产权房,无房屋产权证。卖房前该房由代**及其子女和刘*甲的父亲居住。将房屋腾空之前,刘*甲向被告代**说明,因其外边欠有贷款,不还不行,先将房屋卖掉把贷款还了,代**同意,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之后,被告代**又不同意,想把房子要回来,随找原告协商,并说把房款退给原告,后因房款未退协商未果。被告代**于2015年8月私自将涉案房屋门锁撬开,搬进居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刘*甲与原告赵**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支付了相应对价,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搬进该涉案房屋居住,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请被告腾空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知情、未征得其同意,本院认为交付之前,被告代**在此房屋居住,刘*甲已将卖房事宜告知被告,被告同意后将房屋腾空,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辩解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代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某某南街,商周路*,北邻王*甲,南邻王*乙,建筑面积202.75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10米×10米腾空,返还给原告赵**;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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