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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丰化工的委托代理人娄梦、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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