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宝业房地**缘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宝业房地**缘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包公庙乡安邦社区项目所有人,该项目所建房屋及相应配套设施为原告所有,处分权也属于原告,被告未经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将房屋占为己有,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所有房屋及房屋钥匙或赔偿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住址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43-9号。被告住址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之内,我院没有管辖权。我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丘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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