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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阙**,原审被告夏邑县孔**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阙**,原审被告夏邑县孔**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驾校)、中国人寿财**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阙**于2015年1月26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孔*驾校、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该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程**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程**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于2016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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